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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思达面临美国ITC处罚 巨额罚单背后内幕揭晓

  2009年4月17日,这又是一个“黑色的星期五”,令全球通用耗材产业一片哗然。这一天,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ITC)强制执行普遍排除令程序的调查法官以纳思达等公司的墨盒产品违反普遍排除令,再次进入美国市场出售,并侵犯爱普生专利权为由,向ITC建议给予中国珠海纳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分公司和Town Sky公司共计2050.4万美元的罚款。此次罚金如被ITC确认,并作出裁决,将是ITC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一次处罚。面对如此巨额的罚款,纳思达会如何反应?纳思达未来的命运走向瞬间成为业内的热点话题。带着这些疑问,耗材业内最权威的行业杂志《再生时代》于2009年5月19日下午采访了珠海纳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市场总监臧晓钢先生。

  《再生时代》:纳思达当时接到这个审理结果的第一感觉是什么?

  臧晓钢:莫明其妙!爱普生在ITC所诉侵权内容明确地说明全是兼容墨盒产品,没有提到一个回收墨盒产品,普遍排除令也明确限定了相关兼容墨盒产品的型号。ITC法官调查的解释中认为普遍排除令也包含了回收墨盒产品,这是扩大化的解释。难道爱普生诉状中都没有的内容,ITC可以增加诉状内容吗,我认为这是违背公认的法律被动原则!

  《再生时代》:根据Jazz Photo案件所体现的法律原则,纳思达为什么不在美国回收墨盒再销售?

  臧晓钢:从2007年初纳思达就开始在美国购买回收的空墨盒了。但是,对于所回收空墨盒中,哪些是爱普生在美国第一次销售的,那些不是第一次在美国市场销售?那些是从其他国家跨地区销售到美国市场的爱普生墨盒产品?爱普生公司有义务早期披露相关信息以使得相关回收公司具备合法回收的可能。在纳思达不知道爱普生公司墨盒产品的内部编号规则的情况下,是无法确定所回收是不是爱普生公司在美国市场卓越次销售后的空墨盒,只有爱普生公司自己知道。这同Jazz Photo的案例基础是完全不同的,只有单方面的有利于自己的所谓地区销售编号的说明能成为法庭有说服力的质证证据吗?

  《再生时代》:当时在进口销售墨盒的时候,有没有想到这是违反普遍排除令的?

  臧晓钢:纳思达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是在美国市场回收的再生墨盒,不应该是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应该是ITC本案涉及的内容!即使销售了非第一次在美国市场销售的再生墨盒,也不应该并案在这次ITC的案子中。普遍排除令没有提到再生墨盒,ITC的解释也不应该超出起诉人当时所有的起诉内容和范畴。

  Jazz Photo的案例一直讨论的就都是再生产品,没有涉及到全新产品。而ITC案件墨盒侵权案的审理过程中一直都是讨论全新的兼容墨盒产品,没有一个过程、一点时间谈到过再生墨盒产品,这是完全不同的案例。

  《再生时代》:“ ITC初次裁决中国珠海纳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分公司、Town Sky公司共赔偿2050.497416万美金。”这一罚款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臧晓钢:这个罚款数额是根据海关进口的批次计算的,具体的每个批次罚多少钱,我觉得没有必要说的那么详细。这个算法并不是问题的重点。

  《再生时代》: 面对这样一个巨额罚款,纳思达美国公司和Town Sky将采用什么样的措施应对?会宣布破产吗?如果宣布破产,是否宣布G&G品牌和OA-100品牌全部退出美国市场?

  臧晓钢:我认为ITC法官给出这样的罚款建议是不妥的,违背了基本的法律原则。目前仅仅是个建议,我想ITC会慎重考虑本案所涉及证据解释的合理性。即使ITC最终仍接受了这样的建议,面对这样不公平裁决,我相信纳思达在美国的公司和Town Sky一定会继续上诉的,不会宣布破产,G&G品牌和OA-100品牌也不会退出美国市场的!

  《再生时代》: 如果他们要求中国司法协助,珠海纳思达有足够的信心应对吗?

  臧晓钢:据我所知,中国在刑事案件中有过双方的司法协助。在民事案件上,尚没有过这样协助的案例。中国政府和法院会执行美国ITC的行政裁决吗?能协助执行美国政府或法院的裁决吗?众所周知,ITC的行政裁决只对美国有效,不可能对其他国家生效,纳思达有足够的信心和能力应对未来的诉讼。

  《再生时代》:纳思达在ITC判决之前,就宣布对Epson涉案专利无效申诉,结果出来了吗?这次看到纳思达再次采用这样的策略,你认为成效大吗?

  臧晓钢:纳思达一直在美国PTO对爱普生的所谓专利进行着无效申诉,一直没有停止过,范围还在扩大!在整个过程中,纳思达收集了许多证据,目前几个关键的专利还在等待美国专利局的判决!只要一个关键证据起作用,将可使局面发生反转。而爱普生只要有一个失误就可使全局反盘。可以看出,这场专利大战博弈双方的筹码是不对等的!

  《再生时代》: 此次判决会对美国以外的市场(如欧洲)造成影响吗?对于其他市场的同族专利问题,纳思达有没有什么应对措施?

  臧晓钢:目前,这只是ITC法官的建议,ITC尚没有作出裁决,根据专利独立原则,在美国所发生的专利诉讼及其裁决均不影响所谓的同族专利,现在和将来都不会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市场构成任何影响。

  《再生时代》:近年来,纳思达几次与爱普生就专利问题短兵相接,纳思达还继续在专利问题上做进一步投入吗?对于纳思达最大的感受是什么?

  臧晓钢:专利战是最高层次的市场竞争策略,众多案例表明,发起诉讼的一方不一定是市场的最终赢家!

  在纳思达同爱普生的这场专利权诉讼大战中,可以看到;纳思达没有倒下反而更强、对市场的影响力更大、知名度更高、新产品出的更多、专利增加的速度更快。实际上纳思达正是在爱普生的众多专利纠纷中,了解和掌握了更多的相关专利技术,建立了一支专业的专利技术队伍,成就了纳思达的快速成熟和成长。专利诉讼既锻炼了纳思达年轻的团队,也提升了纳思达主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信心、勇气和智慧。

  《再生时代》:纳思达除了创造ITC有史以来判罚最严重的一次之外,在这个案件过程中还创造了那些第一?

  臧晓钢:我认为这种裁决建议首先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理性的。纳思达在美国市场仅销售了几十万只再生墨盒,且其中近一半已被爱普生认定是第一次在美国市场销售的再生墨盒,在此情况下,对仅在美国从事销售业务的公司给出天量的罚款建议,它的可执行性如何?

  在Jazz Photo的案例中,涉及了20家企业,最高的一家罚款为160万美元,总计罚款208万美元,这是一个可执行的决定,有效地维护ITC行政裁决的尊严,成为专利权用尽原则在美国的经典案例。

  如ITC接受这种建议,作出这样的裁决,无疑将成为日本爱普生导演的美国ITC历史上最荒谬的一个案例。

  相关链接:

  2006年2月17日,爱普生公司在ITC的诉讼

  2006年2月17日,美国爱普生波特兰有限公司等3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TC)提出申请,要求调查来自中国(4家)、美国(13家)、香港(5家)、德国(1家)和韩国(1家 )的24家兼容墨盒生产商和经销商的专利侵权行为。

  2007年10月19日ITC普遍排除令

  普遍排除令规定,涉及一项或一项以上下述专利要求的墨盒(ink cartridges),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可进入美国作消费用。相关的专利条款如下:957专利第7条专利要求;439专利第18、81、93、149、164条专利要求;377专利第83、84条专利要求;148专利第19、20条专利要求;401专利第1条专利要求;917专利第1、2、3、9条专利要求;902专利第1、31、34条专利要求;422专利第1、10、14条专利要求;053专利第1条专利要求;397专利第21条专利要求。

  美国专利权用尽规则

  专利权用尽规则,有时也称为“首次销售”规则,通常是指,专利权人售出专利产品后,对其售出产品后续使用和再销售的控制就受到限制了。按照此规则,一旦一件产品在专利权人的许可下出售,其商业流通将不受专利法的规制。正如最高法院在Keeler v. Standard Folding-Bed, 157 U.S. 659, 666-67 (1895) 一案中的解释一样:在首次许可销售后,如果专利权人的权利没有用尽,将会导致“公众的不便和烦恼…此点太过明显无需例解。”此外,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Univis Lens Co., 316 U.S. 241, 250-51 (1942) 一案中明确指出:即使许可出售的产品是体现了专利结构核心技术的组件,权利用尽规则依然适用。但是,专利权用尽原则是在一定基础上才适用的:第一,再生的原装产品必是获得专利权人许可首次在美国销售的产品;第二,对于产品的再生程度是符合“修理”的原则,若再生产品的程度超过“修理”范围,而成为“再造”产品,就不能适用专利权用尽规则。

  关于Jazz Photo案件

  Jazz Photo 案是美国专利史上的一个经典案件,是一起对ITC受理案件的上诉案。ITC在该案中要求禁止一种配备镜头的胶片盒(以下简称“LFFPs”),也就是一次性相机的进口,此种一次性相机在国外以不同形式翻新。ITC认为,26个被告人进口翻新相机的行为侵犯了一次性相机涉案的14项专利技术的全部或绝大多数。被告人不服ITC判决,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中,联邦巡回法院对ITC的侵权判决进行了部分改判,判决仅有那些“首次授权销售行为发生在美国境内的”照相机的翻新是可以免责的;而“首次授权销售行为发生在未美国境内的”照相机,翻新后再销往美国,是不能对侵犯美国专利权免责的。这一案件中利用了专利权用尽规则和维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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